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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职业 邮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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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伍乾赋         发表于: 2008-10-27 16: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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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都花园土地使用证办理以及违约金赔付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到现在还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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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3日由贵法院判决蜀都花园开发商30天内为胜诉业主办理土理土地使用证以及赔付合同违约金,前期胜诉业主也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问为什么到现在还未立案,对于这种不良开法商我们申诉无门,通过法律途径也成现在这个样子...,请问法律尊严何在,法律公正何在,小百姓正常维权如何得到保障...
回    复 具体立案事宜请到本院立案庭咨询办理。

姓    名: 谢吾         发表于: 2008-10-24 2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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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还我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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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从遂宁来成都的打工妹,我老公也在成都打工.以前我们夫妻感情很好,可最近一年我老公和锦江区法院一个姓熊的书记员搞同性恋,法院的人破怀别人的家庭,我该怎么办
回    复 请向本院监察室反映,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

姓    名:          发表于: 2008-10-19 9: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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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作为罪犯,我的亲属,还有我本人都不知道倒底发生了什么事,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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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天裕
styjms@yahoo.cn
上海佳木斯路124号604
200433
02165499583
咨询:作为北京天安门广场炸弹爆炸罪犯,我的亲属,还有我本人都不知道倒底发生了什么事,为什么不能把理由和证据拿出来让大家听一听?我该怎么办?
正文:一次煽动动乱,动摇共产党政权的反革命政治事件
2007年春,正当以胡锦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对陈良宇问题进行审查的关键时刻,正当北京奥运进入倒计时的关键时候,上海徐汇区公安局突发臆想,窜入五角场镇国顺路[中国唯一的国家昌顺之路]居民小区,制造和散布重大反革命政治谣言:有名有姓,有证有据地宣传北京天安门广场炸弹爆炸,同时宣传与敌对势力联络,并以恐怖罪对我进行刑事拘留,非法搜查了我的家,非法劫持了我家新买半年的电脑,最后曹云送回来的是一台摔坏的电脑,也不给个说法。这个黑色的煽动动乱,动摇共产党政权,动摇08奥运的反革命政治谣言,快速地传到以五角场镇为中心的多个居民小区。一时间广大居民群众议论纷纷,谣言四起,广大+++人员和敌对势力也积极出动,把他们的反动广告塞满了居民的信箱,敌对势力还用光盘,电话,网络进行各种反党,反奥运宣传,只要在电话键上按个8,上海人民就摆脱党的领导,走上反对共产党,反对08奥运的道路。而结果是:经公安局查证,这个世界上我没有任何朋友知已,把党和胡锦涛同志作为唯一知已,在我下岗失业在外地讨饭生活,生命极其困难的情况下,给胡锦涛同志,王兆国同志写信求助,却变成了与敌对势力联络,胡锦涛同志,王兆国同志成了敌对势力,上海徐汇区公安局属于哪股势力?同时在抓捕行动的第二天,人民检察院就彻底否定天安门广场炸弹爆炸的刑事案件,要求立即放人,恢复公民正当的人身权利。在这个时候及时放人,肃清政治影响是最恰当的时机,但是上海徐汇区公安局仍一意孤行,恼羞成怒誓将天安门广场炸弹爆炸的反革命政治事件进行到底,誓将给胡锦涛同志写信定为与敌对势力联网进行到底,李同志说,人民法院不会起诉你,但你给胡锦涛写信,必须关满三十天,拒不放人,封锁消息,继续非法关押,并在非法关押的第十天组成了一个特别刑刑逼供团,特意给我剃光头,带手铐,上刑具。那个年轻的警察说,今天你一定要签名承认天安门广场炸弹爆炸,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我们已经做好了三班倒的准备,让你手抱着头蹲在墙角,五天五夜,七天七夜,十天十夜连续审问,直到你签名承认为止。杨浦区小区户籍民警曹云说,无罪释放就是警察抓错了人,警察就没有面子,一定要给警察面子,一定要签名承认天安门广场炸弹爆炸,保证没有污点,保证不影响今后的工作,保证支付徐汇区海上阿叔酒家应支付的劳动工资,养老金,我是你小区的父母官,不签名,我把你全家都杀死。几个警察长时间苦苦相逼,当天不让吃中午饭和晚饭,搞的我头昏眼花,心力交瘁,当我终于精神恍惚,感到世界末日来到,我和我的全家生命终止的最后时刻,曹云拿出一封2006年4月12日我给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要求徐汇区海上阿叔酒家依法支付劳动工资,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法交纳养老金的信件要我签名认可,那封信的确是我写的,我不能对抗政府,但是这件事早已过去了,现在拿出来做什么?在我不知所措的时候,他们六只手拉着我一只手硬在他们事先写好的纸上签名按上手印,天晓得笔录中到底写的是什么,不让我看,而事后他们又说我签名认可的是承认天安门广场炸弹爆炸,认可与敌对势力联络,于是天安门广场炸弹爆炸,与敌对势力联络由我签名认可的事件就这样产生了,于是我被行政拘留14天。大家可以检查当天的签名和手印,检查监控录像,一个带着手铐的手是签不了那样的名,按不出那样的手印,是人为被强制的,一个拇指是一个360度的立体,一个紧紧地带着手铐的手的拇指能在纸上按出一个200度的手印,是徐汇区公安局和曹云的杰作。有关曹云在徐汇看守所刑刑逼供要杀我全家之事,我当天下午释放晚上到家后,第二天上午我姐姐立即到五角场警所报案,没过几天曹云就调走了,徐汇分局的当事警察李同志也找不到了,这件事就不了了之,同时在徐汇区监狱虎视胆胆主动提出的三项保证成了公安机关欺骗愚弄百姓的最好的例证,告诉人们上海警察的话全是假的,在这个社会里上海警察都是骗子没有正义。一年来,我不停的向各级党和政府申诉要求调查处理,得到的答复是不受理,要求法律援助不受理,要求召开听证会不受理,[北京青年杨佳到上海杀了六名警察,法院还有二审的程序,他的父亲和姨妈还能在法庭上听一听事情真相,为什么我作为北京天安门广场炸弹爆炸罪犯,我的亲属,还有我本人都不知道倒底发生了什么事,就不能把理由和证据拿出来让大家听一听?]要求上海市委,杨浦区委保障杨浦区和五角场镇人民的人身权利和家庭财产不受侵犯,保障杨浦区和五角场镇人民的正当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受侵犯,保障杨浦区和五角场镇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受侵犯不受理,更没人敢问一下你受到了什么侵犯。堂堂共产党执政的大国,党的领导在上海是那样的苍白。私下里警察威胁我,你不停地写信要考虑最严重的后果。居委会党组织也说,你再给党,给胡锦涛主席写信进去就出不来了,只有不再给党写信,不再给胡锦涛主席写信才能确保你和你全家平安。难道说党和胡锦涛同志比布什,比陈水扁更可怕?
我犯罪,你拿出我犯罪的证据,只要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是有罪的,那我就是无罪的。更何况这是一件被人民检察院彻底否定的政治刑事案件,一个徐汇区公安局不懂法立错案的案件,一个虚构的梦幻的根本不存在故事,确徇私枉法让一个实实在在的犯罪人存在,这是一个茺唐的故事,在共产党的执政时期,这侮辱了谁?上海刚刚经历了震惊全国的那场血案,广大政法机关人员,政府机关人员,广大的人民群众都盼望公正执法,盼望社会稳定与和谐,盼望人民拥护党的事业,这件事也只有公安局内部那办错案的三五个人在顽抗,拿社会的稳定,拿党的尊严作儿戏,党组织和政府对此事真的无能为力?谁能让上海也能成为共产党创导的和谐社会,让上海的全体人民也都能挤进共产党创导的和谐社会。


回    复 请依法向上海市有关部门反映你的诉求。

姓    名: 杨         发表于: 2008-10-18 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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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电信工作人员复制我小灵通号码并造成盗打,我该起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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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小灵通写码机于2007年1月23日被成都电信工作人员复制了一台插卡机进行盗打,他的工号是A0129.造成盗打11个月.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没能得到合理解决,成都电信的处理意见是:返还我十个月话费的一半,并重新为我写码.他的这种处理结果有失公理.我曾经向公安部门、信息产业部反映,他们的回答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又多次到人民东路电信营业厅要求电信工作人员告诉我<成都电信分公司>法人代表是谁,他们的回答是不知道.在他们的营业厅里也没有见到“营业执照”.只知道他们的法人是<中国电信成都分公司>.只知道法人不知道法人代表是谁,我又应该起诉谁?我起诉他的目的是因为成都电信公司的服务诚信确实太差.如果这次起诉能够提高电信的服务诚信,那么我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至于经济赔偿我将全额捐献给灾区人民.
我的小灵通号是:   028-88882668
QQ:  962578991
回    复 你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侵权单位和个人。

姓    名: 杨肇斌         发表于: 2008-10-17 23: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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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电信工作人员复制我小灵通号码并造成盗打,我该起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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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小灵通写码机于2007年1月23日被成都电信工作人员复制了一台插卡机进行盗打,他的工号是A0129.造成盗打11个月.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没能得到合理解决,成都电信的处理意见是:返还我十个月话费的一半,并重新为我写码.他的这种处理结果有失公理.我曾经向公安部门、信息产业部反映,他们的回答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又多次到人民东路电信营业厅要求电信工作人员告诉我<成都电信分公司>法人代表是谁,他们的回答是不知道.在他们的营业厅里也没有见到"营业执照".只知道他们的法人是<中国电信成都分公司>.只知道法人不知道法人代表是谁,我可不可以起诉他?我又应该起诉谁?
我的小灵通号是:   028-88882668
QQ:  9625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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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小杨         发表于: 2008-10-16 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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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样索赔合理吗?可以自己去法院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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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您好!
    我是一楼盘的业主,我们于2006年5月购买了该楼盘的铺面,当时跟开发商签定了销售合同和委托租赁合同(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合同里面明确约定租赁期间不能改变房屋结构,今年7月该楼盘交房(但由于开发商一直未能按时支付房租同时其没有在质量监督站取得质量备案表,所以我一直没有签字收房),该开发商于今年8月把该铺面1F和2F合计1500多平米,统一出租给一家酒楼整体运营,其商户在装修过程中,为了使客户上下楼方便,便擅自(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也说没有同意)把我的铺面天花板打开一个1.5平米的洞,并做了一个楼梯连接1F和2F使用,请问,这样算不算改变了房屋结构,现在我找开发商,开发商一直没有处理进展,商户还是按照原设计计划在进行装修.我现在有几方面的要求,不知道是否成立:1)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支付2008年5月--11月两个季度的房租,并按照合同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万(合同里面明确说明一方违约就向另外一方一次性支付);2)要求开发商支付应付房租的银行存款利息;3)要求开发商立即恢复该铺面天花板或者支付我修复费用;4)要求开发商支付我由于讨要房租和向法院起诉而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诉讼费;5)终止跟开发商的租赁合同.同时,由于我认为该案责任比较明确不需要单独请律师,请问没有律师我可以自己到法院去起诉立案么?如果可以的话,我需要准备相关的什么手续呢/谢谢,急切盼望回复中
回    复 你可以自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须准备民事诉状(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合同等证据材料。

姓    名: 鲍同学         发表于: 2008-10-15 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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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您们好。本人是一个大学生,在学校里遇到了一些事,想请帮帮忙,也许你们觉得是小事一桩

,但是对于老百姓的我来说,可是比什么都重要的事情。求求你们的,帮帮我的忙,谢谢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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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四川遂宁市人,2007年下半年就读于成都市电子科大九里堤校区。专业是软件工程。会读四年。

系别是:千星计划。这个是与天府软件园的国信安教育基地合办的。也许你们都应该听说过。当时本人

还年轻,并不知道这是一所怎样的学校,而且自己的父母对于大学也并不了解,严格说来,本人是被骗

到这所学校来的。其时,我也是到现在才知道这是一所什么样的学校,也许其他的学校的宗旨是一切为

了学生,但是这所学校的宗旨却是为了学生的一切,在学校里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了,可是到现在发现

,真的专业知识方面真的没有学到什么东西,虽然我在系上的成绩比较好。但是还是觉得一切都空空的

。也许你们觉得是我太浮燥了,但是我真的没有骗你们任何人,他们的课程我觉得一点都不合理。再这

样下去,四年之后的我,可能是一个白痴。最终,决定退学。但是没有想到在这所学校的退学手续是非

常的麻烦。从9月中旬都已经开始退学了的,可是直到国庆节后才退成。手续麻烦到且不谈,值得让我沉

思的是学校的黑暗。从开学到现在,我在学校只有半个月都不到的时间,为什么给我扣下的学费钱总共

足足有3000多元不等。这让我很不能够理解,一再咨询那所学校是怎么个退学制度,他们没有给我任何

解释。只说这是上面规定的,又不把话说清楚,而且还认为我这样的学生是个麻烦的人。态度非常的不

好。
   事情的大概就是这样,希望律师们能够帮助一下,我现在才19岁,没有想到还没有出身社会,就

会遇到这样的事情。真的不敢去想像到底什么才是社会。是不是社会就是只能用一个“黑”字形容,我

始终不敢去相信这一切,如果我自己可以挣到很多钱到没有什么,主要是这10000多的学费钱,对本来家

庭情况就不太好的我来说的的确是很舍不得。从小到大,我都还没有认真去接触过社会。一直在学校,

老师都告诉我社会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大家庭,我也一直都这样认为,希望真的是这样,就算不是,最好

也不要离我的想像太遥远。希望能够尽快得到您的回复。谢谢了。
祝律师们:
    身体健康
    工作顺利
    天天开心
                            写信人:鲍同学
                           2008年10月15日
回    复 你可向该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投诉。

姓    名: 小王         发表于: 2008-5-23 17: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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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毕业的大学生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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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好!我是去年6月从四川师范大学毕业的学生.刚到一公司上班不久便与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当时没有经验.不知道怎么样处理`.到现在为止已经快一年了。那2000多元的工资一分未得到。我从去年10月开始走上了维权之路。但是我由于没什么经验。走得分困难,我花了半年多时间在这上面,但是没有什么进展,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虽然现在由成都市劳动仲裁判了下来。但大部分公资还是没了。得到很少的一部分工资,我光是花在这事上的就是好几个月,我真不知道怎么办?更合况现在的结果公司方也没有执行。还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好心人能帮帮我! 我的电话是:15982489119
回    复 你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书。

姓    名:          发表于: 2008-5-6 18: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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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发表于: 2008-5-2 23: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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